金融法律

eToro在台違法?如果部落客和Youtuber推薦也違法了嗎?

自從「eToro等非法業者招攬投資 金管會移送檢調」(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報導)這個新聞出來後,很多人會接著問,那使用相關網路交易平台合法嗎?如果用聯盟行銷或業配的方式,推薦類似的金融商品網路交易平台,會被抓走嗎?本文接下來就是要跟大家進行簡單的分析,說明與金融商品網路交易平台有關的金融新創法律議題。

推廣、介紹是否未經許可外國金融商品網路交易平台是否違法?

不囉嗦,先上圖

有沒有收錢很重要

這個問題我們要先從是否收取金錢或其他利益判斷,也就是是否「有償」推薦介紹。如果無償只是純分享,那麼還可以算是資訊的流通,違法風險較低。但要注意所謂的「有償」並非僅指由客戶端收取報酬,就算從非客戶的第三人方面收取報酬,也有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或「從事投信投顧業」。舉例來說,如果從廠商那裡收取業配酬金、聯盟行銷佣金、推薦連結佣金、推薦代碼佣金等等,都很有可能被認為是有償取得報酬,而需要注意相關法律的規定。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就有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第3項亦明文規定。」。

 

而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也有說明「;又該營業所為之內容,係指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另所謂報酬之認定,應指只要收取任何具有經濟利益者即屬之,無需與其他收費形式分開。而所稱期貨顧問行為,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期貨商品相關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之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者)、提供如何或何時買入賣出期貨之意見、提供關於特定期貨之優缺點等等,均可認係屬提供期貨之顧問形態,自應受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範。」

有收錢又推薦介紹特定證券期貨的話

所以如果有分享「特定證券期貨商品優缺點」、「特定證券期貨買入賣出之意見」,且有收取任何形式的報酬,包含聯盟行銷、業配介紹、連結抽單分潤等等,都要特別注意是否可能違反相關法律。並且也可能會因為所推薦的內容是「網路交易平台」還是「金融商品」而有不同的法律風險。以下我們會就不同的行為態樣簡單進行說明,但請注意這些都只是最初步的提醒,還是要就具體個案另外諮詢確認專業律師或主管機關。

 

  1. 有償推薦外國證券期貨商品網路平台:

這時候違反投信投顧法的風險雖然比直接推薦特定證券期貨商品還小一點,但仍然要注意是否會被認為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也就是說可能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認為你不是單純的廣告介紹,而是共同經營該外國證券期貨交易平台。所以如果要從事相關合作,務必徵詢律師合作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可能的法律風險。

 

  1. 有償推薦銷售特定證券期貨商品,風險極高。例如境外基金或其他證券期貨都可能有相關刑事責任
  • 境外基金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於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或顧問境外基金。如有違反前揭規定,非法銷售境外基金者,應負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 外國股票、共同基金、年金、人壽保險等多種金融商品

這種組合可能不一定實質上有投資我國法規定義下的有價證券,就算不被認為是上述投信投顧法第16條的境外基金或有價證券,但如果有提供超額利益或紅利、保證還本等等,還是可能被認為以非法的方式募集眾人資金,涉及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等相關法令。

 

創建金融商品網路交易平台,讓大家在台灣就可以買到外國外國有價證券、外匯、選擇權等金融證券期貨商品台合法嗎?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當然合法,但是你要合法取得相關執照才行。如果你要從事以下業務,都需要合法取得相關執照,否則將會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期貨交易

如果想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期貨空中交易、代操期貨交易、以期貨分析系統軟體招收會員、賣系統軟體、地下期貨等等業務,那就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並且發給許可證照,才可以營業。

  1. 也就是說,無論你是顧問、代操、經營期貨交易、甚至是賣期貨交易分析軟體,只要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發給執照,都可能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各款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2. 甚至如果你只是「委託」地下期貨業者從事期貨交易,也可能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05條:「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規定,而依同法第119條規定遭處新臺幣12萬至60萬罰鍰。

 

證券業務

在台經營外國金融商品網路交易平台或外國證券交易平台

如果在台經營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網路平台或國外證券商網路平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及175條第1項規定,屬於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證券業務者,可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你的網頁是中文、主要客戶是台灣人,而且經營外國金融商品網路交易平台。那麼恭喜你,就算你拿美國或任何一個外國護照,甚至主機伺服器也不在台灣,都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在我國境內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證券業務,當然可能違反我國的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等相關金融法規。

 

只要從事金融新創業務或推介金融商品,就要諮詢律師

由於金融業務管制在台灣屬於高度管制行業,且不管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都有高額罰鍰或刑期,因此建議只要廣告內容、推薦內容或是業務內容涉及國內外金融商品,都要先諮詢律師或主管機關,以避免遭受行政或民刑事責任的追訴。

 

ps.本文謹就現行法規為初步介紹,不對個案進行任何法律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