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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創業者的三個商標設計方向

  寫給創業者的三個商標設計方向

  • 創業者在構思商標名稱時,很容易不知不覺以現行市場的領導品牌或類似品牌作為發想,又或者是以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出發進行名稱設計。
  • 這些商業上考量都無可厚非,但對於日後商標如何在法律上使用、防禦、攻擊卻會有重大影響。

    最強識別性商標-獨創性標識

  • 我們先從識別性最強的猛將-獨創性標識開始講起。所謂獨創性標識的法律上意義就是「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該標識創作的目的即在於以之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 上面那句看不懂很正常,翻譯給各位創業者就是:商標和服務/產品的功能、名稱、性質、一點關係都沒有,而且這個商標要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從來沒有出現過的全新詞彙。
  • 例如「GOOGLE」,在二十年前,沒人聽過這個字,但現在大家都知道他代表全球最大的搜尋引擎還有廣告公司名稱,一般使用者也清楚知道GOOGLE公司提供的是網路搜尋引擎服務及其他網路服務,但「GOOGLE」這個字本身與「搜尋」、「網路」、「資訊」、「網路服務」沒有任何關係,這個詞彙也是以往未曾出現過的全新詞彙,完全符合上述關於獨創性標識的定義。
  • 其他類似的獨創性標識還有使用於汽
    車的「Mercedes-Benz」、使用於燕麥產品的「桂格」、在台灣人心中幾乎等於吃漢堡的「麥當勞」等等,都是使用獨創性標識。
  •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雖然使用獨創性標示
    的公司不一定會成為新創獨角獸或是百年企業,但是在該領域的佼佼者中,產品、服務或公司名稱屬於獨創性標示的絕對佔大多數。

 

    我想取一個比較好記的名字可以嗎

  • 如果你想要加快推廣產品或服務,或是以更快速的方法切入市場,那任意性標識也是選項之一。所謂任意性標識就是「由現有的詞彙或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全然無關者」。白話來說就是本來就存在的詞彙或名稱,但是用在與該詞彙名稱完全無關的商品或服務
  • 舉例來說,你有吃過蘋果,也有看過蘋果本人,但你也知道有一個賣筆電、手機、平版、喇叭等等包山包海電子產品的蘋果公司;因為電子產品與既存詞彙「蘋果」毫無關係,其他的競爭同業不會用到這個詞彙,所以也可以讓蘋果這個商標在電腦產品類別中註冊通過。相類似的案例還有五月花用在衛生紙(原意是春天開的花)、鱷魚用在電蚊香等等。

 

   大家直覺都會想到的「暗示性標識」

  •  一般爸媽生小孩時,都會把對小孩的期望或是希望小孩的發展隱喻在名字中,創業者孵出自己事業時也常常懷抱一樣的心情,但這在商標選擇上卻不一定是個好方向,接下來我們會說明什麼叫「暗示性標識」以及暗示性標識。
  • 一樣充篇幅的時間又來了,依據智財局的說明,暗示性標識就是「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雖較易為消費者所記憶,但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也就是説我取的名稱如果和商品或服務的特性、性質、效果有關係,那就算是暗示性標識。例如「克潮靈」用在除濕產品、「足爽」拿來治療香港腳等等,都是屬於暗示性標識。

 

    我該往哪個方向進行?

  • 由上可知,商標識別性雖然有強弱之分,但是創業者還是可以依照自己對商品/服務的期望交互運用,例如主力商品/服務如果本身就新創到不行,你也立志成為該領域的第一領導冠軍先驅,那可以朝獨創性標識發展,但教育消費者的成本或是進入市場的成本相對可能會提高,且要花更多力氣在設計具有獨創性又能琅琅上口的標識。
  • 如果你希望產品或服務能以較快速的方式被市場所接受、認知,或者你有特別想紀念的事物,甚至或者你高興(高興是很重要的,否則幹嘛創業咧),都可以運用與服務/產頻無關的現有詞彙,進行商標命名,但這時候商標檢索就更重要了,也許市場上已經有人註冊「橘子」在燕麥產品,只是你不知道有在賣而已。
  • 最後,暗示性標識雖然識別性最弱,但也有好處,因為他最容易讓消費者聯想到商標與產品或服務間的關連性。但要注意除了你想得到別人可能也想得到,一定要先進行商標檢索外;另外也不要使用同業必須或經常使用的詞彙,或者是使用時要經過相當程度的轉換提高註冊通過的機率。

 

   通過商標註冊就萬無一失嗎?

  •  錯,商標註冊通過後,還是有可能因為與他人商標近似而被撤銷或被判決侵權而需賠償。例如空中美語使用所擁有的「Tutor4u」註冊商標,仍然被法院認為近似於「TutorABC」商標且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侵害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判決)。
  • 因此,註冊商標後仍須廣泛、大量使用以建立自己商標的的識別性及著名程度,而且如果創業者就商標投入一定程度的努力及推廣,後續有市場競爭者以近似商標申請註冊時,除了申請評定外,也可以提起商標訴訟保護商標的識別性。